【解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金融監管總局在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近日制定發布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四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一是規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行為。明確業務范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范圍等事項,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規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行為。劃定經營紅線,明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為。二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10%、15%。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于未來30天內的凈資金流出。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余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凈資產的50%。規范外部融資,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倍,防范風險外溢。三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分工。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辦法》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有力舉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業發揮自身優勢,提升服務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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